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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出台1号文件 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8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指示精神,激励全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1月2日,自治区纪委监委2020年第1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激励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正式对外发布。

  《实施意见》全文包括将“一把手”精神状态作为评价政治生态的首要标准,推动领导为部门担当、部门为基层担当,强化“信号灯”意识、严格“成绩单”管理,建立以奖为主、以惩为辅的激励约束机制,尽职免责、整改减责,当好发展生态“护林员”六个部分内容,从纪检监察工作角度切入,立足纪检监察工作职能职责,鼓励“一把手”发挥头雁效应,激励领导者担当作为,奖励部门基层干事创业,勉励有过错者放下包袱。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精神状态作为政治监督的一个重点,督促“一把手”带头调查研究、带头干事创业、带头攻坚克难。要在监督过程中,以推动担当为导向,促进领导带着部门干、部门支持基层干。要把治理昏官、懒官、庸官、贪官的日常功夫花在严查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上,督促各级部门各单位以行动的“成绩单”来检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成效,切实克服等文件、等开会、等检查的拖沓观望心理。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支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完善激励机制,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靠奖励激发绝大多数人的创造力、执行力;把厚爱寓于严管之中,坚持抓早抓小,做细日常监督,狠抓以案促改。要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要求中存在不足的,只要尽力履职,予以容错、免予问责。要严查打击诬告陷害、恶意举报,让敢抓敢管、善作善为的干部安心工作、轻装上阵;严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激励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讲话精神,激励全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结合内蒙古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将“一把手”精神状态作为评价政治生态的首要标准。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精神状态作为政治监督的一个重点,督促“一把手”带头调查研究、带头干事创业、带头攻坚克难。要以党政“一把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执行选人用人标准、破解工作难题为首要标准,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政治生态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监督意见,激励担当作为。

  二、推动领导为部门担当、部门为基层担当。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过程中,要以推动担当为导向,促进领导带着部门干、部门支持基层干。因领导决策不科学、部署不到位,导致部门工作出现失误或偏差的,由领导承担责任,并视情形予以容错。因部门工作指导不到位、任务交待不准确,导致基层工作失误的,由相应部门承担责任,但决不搞问责泛化。

  三、强化“信号灯”意识、严格“成绩单”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把治理昏官、懒官、庸官、贪官的日常功夫花在严查不作为、慢作为上,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做到:习近平总书记一有要求、党中央一有部署就结合实际开始行动,并以行动的“成绩单”来检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成效,切实克服等文件、等开会、等检查的拖沓观望心理,坚决纠正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做法。

  四、建立以奖为主、以惩为辅的激励约束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支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完善激励措施,对在经济发展、改革攻坚、社会治理、化解矛盾、服务群众中有突出贡献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和重用。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强化机关绩效考核,完善基层绩效奖励,靠奖励激发绝大多数人的创造力、执行力。把厚爱寓于严管之中,坚持抓早抓小,做细日常监督,狠抓以案促改,用惩戒极少数人的行动换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治理效能。

  五、尽职免责、整改减责。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追责问责职能时,对于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只要按照责任清单尽力履职,予以容错、免予问责,但要深刻剖析原因,吸取教训、积极整改。经调查发现有工作失误情形的,只要在调查前、调查中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减少影响、积极整改,举一反三措施实、成效好的,可以减轻问责。

  六、当好发展生态“护林员”。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牢固树立呵护政治生态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依纪依法严查打击诬告陷害、恶意举报,让敢抓敢管、善作善为的干部安心工作、轻装上阵。尊重企业家,体谅企业难处,严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以反腐惩恶的实际行动注入强大正能量,当好发展生态“护林员”。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都要结合实际执行本实施意见精神。具体落实情况由各盟市纪委监委和派驻机构每年综合报送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