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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7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一)强化政策法规保障。编制《“十四五”时期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任务和重点举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研究出台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作用,通过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等方式,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二)提升司法保护效率。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健全完善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保全、技术事实查明、举证妨碍排除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评查、信息通报、错案追究、信息公示等制度,提升审判公信力。依法适用简单案件速裁、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依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查处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审判、执行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跟踪研究,提高综合研判和决策水平。积极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推动设立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知识产权法庭。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面推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将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实体市场的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铁拳”、“剑网”、“昆仑”等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对商业街区、专业市场等侵权假冒行为易发高发区域进行常态化整治和重点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行为。依法惩处为侵权假冒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对流通领域发现的侵权假冒行为,加大生产源头追溯力度。

  (四)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督促指导属地网站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屏蔽或断开侵权链接,协调关闭侵权网站。加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措施。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派驻执法人员对重要展会进行现场巡查监管。强化在我区举办的重大国际、国内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商业秘密、民族传统奶制品、中医药(蒙医药)产品、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五)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重点民营企业名录,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水平。强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牵头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织企业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资金。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托管工程。

  二、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统一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案件分流等机制,推动建立呼包鄂乌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区。建立市场监管、公安、商务、新闻出版、农牧、林草等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健全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交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协作。做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公安机关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联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规则。建立申报地海关与查验地海关在联动办案方面的快速配合机制。落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法院证据互认制度,严格执行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侵权判定标准。

  (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引进培育知识产权代理、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案件代理、法律咨询等业务。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鼓励保险机构推出知识产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体系。充分发挥内蒙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平台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及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建设,探索建设内蒙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平台,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平台。建设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投诉举报中心。支持仲裁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规则。健全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切实提高维权效率。

  (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监管。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失信企业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将司法审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发现的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监管。完善知识产权执业信息披露制度。

  (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加强与相关国家和组织知识产权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指导和协调解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完善区内外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协作机制。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撑保障

  (十一)加强技术装备支撑。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运用,实现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保全网上证据、获取电子证物等功能,提升知识产权侵权鉴定、损害评估、精准打击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产品来源信息收集工作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多发地区和重点领域的监控,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组织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电子存证公证服务平台,开展电子证据保全、保管等新型公证业务。推广应用专利电子申请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能力。

  (十二)强化人才队伍保障。加强知识产权案件侦查、检察、审判队伍建设,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执法水平,确保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大力培养专业化人才。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程。在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法治化。发展壮大专利代理师队伍,做好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工作。建立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知识产权侵权鉴定专家库。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十四)强化考核评价。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各盟市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和保护水平评估工作。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组织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加强公益宣传,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施青少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工程,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教育示范学校。

  (十六)加强奖励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