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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户籍新政:让人口流动合理有序 让劳动力流动充分自由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30

  1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截至2017年底,全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26%,较2014年提高了2.9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数高出1.91个百分点。2016年我区“农转城”人口85953人,2017年“农转城”人口98142人,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数量与我区推进新型城镇建设目标还有差距。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劳动力充分自由流动,更好地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施行。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调整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落户通道,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人口落户城镇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自治区公安厅的领导还对广大群众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呈现4个亮点

  一是为农牧业转移人口、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落户城镇取消了居住年限的限制。这里所说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是新增内容。

  二是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在落户时不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这既消除了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户籍政策障碍,也为企业事业单位吸引人才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是全面放开了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限制。这项政策将居住期限由原来的3年缩短至现在的6个月,同时,扩大了随迁范围,增加了“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

  四是呼包鄂城市群实行户口通迁制度。鼓励推进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城市群户籍同城化,促进这3个城市间人口的自由流动。

  农牧民落户城镇有了第三通道

  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是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实施意见》中,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有三条通道:一是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落户,二是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三是凭在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年限条件落户。

  凭合法稳定住所条件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城镇的户口迁移政策早已实行,但因部分房屋没有产权手续、许多出租房屋未在房管部门进行租赁登记备案,以及个别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范围确定不合理等原因,部分农牧业转移人口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在城镇落户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实施意见》增设了第三条通道,即凭“在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年限条件可落户城镇。

  三条通道基本覆盖了所有在城镇居住生活有落户需求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也就是说,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只要愿意落户,总有一条通道能满足、实现他们落户城镇的愿望。

  可落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

  在申请落户城镇需提供的材料手续方面,农牧业转移人口办理迁移落户城镇,首先需要向管辖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落户申请、提供迁移人的户口簿原件。凭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的,同时提供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凭“在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条件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供居住证或居住年限证明。如果有随迁人员,比如配偶、子女等,不在同一户的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如在同一户则不需提供。

  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的推进,通过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手续材料,公安机关将及时取消,不需申请人提供。

  在申请迁移落户流程方面,我区从2016年开始,本盟市内迁移户口就实现了派出所“一站式”办理,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管辖派出所提交上述材料,即可办结户口迁移、落户城镇。公安机关不再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申请人也不必在迁入地和迁出地往返跑路。

  目前,全区公安机关正在升级改造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待升级改造完成后,我区将推行自治区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

  在解决迁移落户住址问题方面,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办理户口迁移后,户口登记在房屋地址上即可;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上登记户口的(如租房),目前全区城市、城镇派出所都设立了社区集体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办理户口迁移后,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上落户。(首席记者 刘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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